國家藥監局綜合司公開征求《化學藥物中亞硝胺類雜質研究技術指導原則(征求意見稿)》意見
時間:2020-01-15 09:18:02 作者: 來源: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 點擊率:1732
為規范和指導化學藥物中亞硝胺類雜質研究和審評,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起草了《化學藥物中亞硝胺類雜質研究技術指導原則(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請于2020年2月9日前,將有關意見通過電子郵件反饋至yangq@cde.org.cn,郵件標題請注明“化學藥物中亞硝胺類雜質研究技術指導原則意見反饋”。
化學藥物中亞硝胺類雜質研究技術指導原則
(征求意見稿)
一、概述
自2018年7月在纈沙坦原料藥中檢出N-亞硝基二甲胺(NDMA)起,陸續在其它沙坦類原料藥中檢出了各類亞硝胺雜質,如NDMA、N-亞硝基二乙胺(NDEA)等。進一步的調查發現,在個別供應商的非沙坦類的藥物中(如雷尼替?。?,亦有亞硝胺類雜質的檢出。亞硝胺類雜質屬于ICH M7(R1)(《評估和控制藥物中DNA反應性(致突變)雜質以限制潛在致癌風險》)指南中提及的“關注隊列”物質;其中根據世界衛生組織公布的致癌物清單,NDMA和NDEA均屬于2A類致癌物質;根據CPDB(Carcinogenicity Potency Database)數據庫,已有部分亞硝胺類雜質有公開的致癌性數據,如NDMA、NDEA、N-亞硝基-N-甲基-4-氨基丁酸(NMBA)、N-亞硝基二丁胺(NDBA)等。
為了保證藥品的安全和質量可控,實現有效的風險控制,特制定本技術指導原則,旨在為注冊申請上市以及已上市化學藥品中亞硝胺類雜質的研究和控制提供指導。
申請人應切實履行藥品質量管理的主體責任,對藥品的安全和質量進行全生命周期管理,盡可能的避免亞硝胺類雜質的引入,若確不能完全避免的,應充分評估藥品中亞硝胺類雜質的風險,并將亞硝胺類雜質控制在安全限度以下。
二、亞硝胺類雜質產生的原因
根據目前所知,亞硝胺類雜質有多種產生原因,如工藝產生、降解途徑和污染引入等。具體來講,亞硝胺類雜質可能通過以下途徑引入:
(一)由工藝引入亞硝胺類雜質的風險
目前所知,NDMA、NDEA雜質可能通過亞硝化機理生成。即在一定條件下,胺類化合物尤其是仲胺,與亞硝酸鈉(NaNO2)或其它亞硝化試劑反應產生亞硝胺類雜質。
在同一工藝步驟中使用了能引入仲胺和亞硝酸鹽類的物料(包括起始物料、溶劑、試劑、催化劑、中間體等),有較高的風險引入亞硝胺類雜質;即使在不同的工藝步驟中分別使用能引入仲胺和亞硝酸鹽類的物料,也可能會產生亞硝胺類雜質。
除物料本身帶有仲胺結構外,仲胺可能的來源有:伯胺、叔胺及季銨可能引入仲胺雜質;酰胺類溶劑(如N,N-二甲基甲酰胺、N-甲基吡咯烷酮等)在適宜的條件下(如:酸性,高溫等)可能產生仲胺。
亞硝化試劑可能引入來源有:亞硝酸鹽、亞硝酸酯、亞硝酸、由亞硝酸鹽制備的物質(如:疊氮化鈉等),胺類化合物的氧化等。
當條件具備時,在制劑的生產或儲存過程中也可能產生亞硝胺類雜質。
(二)由污染引入的風險
原料藥生產過程中使用了被亞硝胺類雜質污染的物料(起始物料、中間體、溶劑、試劑、催化劑等)可能帶來亞硝胺類雜質的風險。
使用回收的物料亦有引入亞硝胺類雜質的風險。已發現的回收物料被亞硝胺污染的實例包括鄰二甲苯、氯化三丁基錫(用作疊氮化三丁基錫的來源)、N,N-二甲基甲酰胺(DMF)。
在同一生產線生產不同的品種,由于清潔不徹底,造成的交叉污染。
(三)降解產生風險
某些藥物本身會降解產生亞硝胺類雜質,如雷尼替丁在高溫下會產生亞硝胺類雜質。
三、控制策略
(一)基本控制理念
由于亞硝胺類雜質在人體中可接受限度較小,微量雜質的檢測和控制難度大。因此對于亞硝胺類雜質的控制應采取避免為主,控制為輔的策略。
避免為主是指在藥品的研發階段應根據亞硝胺類雜質產生的原因從原料藥工藝路線的選擇、物料的選擇與質控、工藝條件的優化等方面盡量避免亞硝胺類雜質的產生,并在生產過程中嚴格執行各操作規范。藥品生產企業應與各物料(原料藥應包括起始物料、溶劑、試劑、催化劑、中間體等,制劑應包括原料藥、輔料、包材等等)生產商充分溝通,對物料生產和回收工藝進行系統評估。風險評估方法可以采用ICH Q9(《質量風險管理》)中所述的FMEA(Failure Mode Effects Analysis)或FMECA(Failure Mode, Effects and Criticality Analysis),或其它科學合理的方法。
若評估發現有生成亞硝胺類雜質的風險,應首先分析亞硝酸鹽,以及可能形成亞硝胺類雜質的相關試劑和溶劑在工藝中使用的必要性,盡量避免選擇可能生成亞硝胺類雜質的生產工藝。
控制為輔的策略是指當評估藥品具有亞硝胺類雜質殘留風險且相關工藝無法避免時,應盡可能將該步驟調整至工藝的早期,利用后續多步驟的操作降低亞硝胺類雜質殘留風險。同時須根據工藝路線分析可能生成的亞硝胺結構,并優化工藝,制定詳細的過程控制策略,保證生產過程中此類雜質的有效去除。
由降解產生亞硝胺類雜質的情況,應分析降解產生的條件,通過優化生產工藝、處方、貯存條件等,降低降解雜質的產生風險。
對于明確有亞硝胺類雜質殘留風險的品種應建立合適的分析方法,確保成品中亞硝胺類雜質低于限度要求。
(二)限度控制
藥物中亞硝胺類雜質的控制策略建議參考ICH M7(R1)指南的相關規定,應保證最終擬定的控制策略和雜質限度具有充分合理的科學依據。亞硝胺類雜質的致癌風險較高,僅按照ICH M7(R1)提出的1.5μg/天的毒理學關注閾值(TTC)尚不足以充分控制風險。
申請人應根據研發品種的物料屬性、工藝路線、生產過程、降解情況、分析測試結果、監管機構的要求確定應該控制的亞硝胺類雜質種類。國際癌癥研究機構(International Agency for Research on Cancer,簡稱IARC)將亞硝胺類雜質列為2A類致癌物(對人可能致癌,但證據有限,對實驗動物致癌性證據充分),ICH M7(R1)規定屬于Ⅰ類致突變雜質,因此,藥物中亞硝胺類雜質的控制應在符合ICH M7(R1)要求基礎上制訂控制策略,以使該類雜質在原料藥和制劑中的水平低于可接受限度。
1.能在權威機構數據庫中查找到TD50值(50%腫瘤發生率)的亞硝胺類雜質
物質的TD50一般來源于CPDB等權威機構數據庫。
亞硝胺類雜質致癌風險高,首先應查找其最敏感物種和對誘導最敏感的腫瘤發生部位產生的TD50值(或者選擇更為保守或安全系數更高的動物種屬的TD50值),設定對應腫瘤發生風險為十萬分之一,人體體重統一按50kg計算,則該亞硝胺類雜質的每日可接受攝入量(Acceptable Intake,AI)為:TD50(mg/kg/天)×50kg/50000。
結合各藥品法定說明書中規定的每日最大用藥量,可計算出該藥品中亞硝胺類雜質的控制限度。計算公式為:
限度=AI/每日用藥量。
具體可參考本文所附示例1。
2.未在權威機構數據庫中查見TD50值的亞硝胺類雜質
未能在權威機構數據庫中查詢到TD50值時,可選用以下幾種方法分別獲得該亞硝胺類雜質的控制限度,并建議取其中最小值:
A.可以參考國際權威機構,如WHO、國際化學品安全性方案(International Programme on Chemical Safety,IPCS)等公布的數據或建立的風險評估方法。
B.與已有TD50值的亞硝胺類雜質結構相似,可以導用其TD50值計算雜質限度。如示例2。
(三)檢測方法的建立
藥物中亞硝胺類雜質的分析測試方法,可以參考權威機構發布的方法,亦可自行開發方法,均需注意分析方法靈敏度應與所論證的雜質限度相匹配,并采用雜質對照品進行完整的方法學驗證,保證亞硝胺類雜質能夠準確有效的檢出。若企業采用自行開發方法,需證明該方法等效于或者更優于同品種官方公布的方法。
(四)全生命周期的風險控制
對于申報上市的產品,申請人在研發中,應進行亞硝胺類雜質的風險評估,對明確有亞硝胺類雜質潛在風險的品種應進行充分的研究,在申報資料的相應章節提交亞硝胺類雜質的研究資料及檢測結果,同時應注意用于研究的樣品的批次、批量必須具有代表性以及科學依據。
對于已上市藥品,藥品批準文號持有者/生產廠也應主動對于亞硝胺類雜質存在的風險進行評估,若存在潛在的亞硝胺類雜質產生風險,可參照本指導原則以及其他相關指導原則的要求進行研究,根據研究結果采取相應的措施,以防止或最小化患者亞硝胺類雜質的暴露。
四、其他
NDMA是一種常見亞硝胺類物質,在水中和食物中,包括熏肉和烤肉、奶制品和蔬菜中均有發現。所有人均會暴露于一定水平的NDMA。FDA和國際科學團體并不認為攝入低水平會導致傷害。NDMA在美國的可接受攝入限度為96ng。長期暴露于高出可接受水平的基因毒性物質如NDMA可能會增加患癌風險,但持續70年每天服用含有等于或低于可接受水平NDMA的藥品的人并不會增加患癌風險。
目前各國藥品監管機構正在對藥品中的亞硝胺類雜質積極開展相應的探索研究,本指導原則將基于各方研究結果及風險效益評估原則不斷完善。
本文來源: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